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3.1 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时,供暖、空调、热水系统宜集成设计,提高系统的利用率。
7.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辅助供暖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
7.3.3 在工业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热或光伏发电系统时,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
7.3.4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前应明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每个计量点均应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7.3.5 用能需求稳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建筑,在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供冷、供热;具有热、电、天然气等多种能源时,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具有地热源可利用时,宜采用水源或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一次能源利用率宜在70%以上。
条文说明
7.3.1 集成设计提高利用率同时也缩短了投资回收期。当太阳能集热器可供安装的面积提供的热负荷小于或等于30%~40%左右时,不使用太阳能系统。在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的地区充分利用太阳能;在太阳能资源一般的地区,结合建筑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利用太阳能;在太阳能资源贫乏的地区,不推荐利用太阳能。各地区太阳能资源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太阳能资源表
7.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辅助供暖系统通过自控系统的设计,提高太阳能的使用率,降低电、燃气等常规能源的使用,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辅助供暖系统中辅助热源的控制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7.3.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工业建筑节能中的推广应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政策。
    太阳能应用一体化系统安装在建筑屋面、建筑立面、阳台或建筑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太阳能应用一体化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其传热系数、气密性、遮阳系数等热工性能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时,除做好光热、光伏部件与建筑结合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证系统应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效益。国家现行标准包括:《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GB50364、《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7等。
7.3.4 为实现精细化管理,掌握太阳能光伏系统实际发电量,设立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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